臺北聯合大學系統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辦法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辦法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2018年第1次委員會議通過(2018/9/3)


第1條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以下簡稱本大學系統。本大學系統學校為國立臺北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為有效運用及共享本大學系統教學資源、提升學生跨領域學習機會,及強化系統內各校合作辦理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不包含教育學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係指本大學系統學校合作開設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及本大學系統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跨校修讀本大學系統學校開設之學分學程暨微學程。
學分學程暨微學程,以下條文簡稱為學分學程。


第3條 本大學系統各校得依據各自學分學程辦法及相關規定,經各校相關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共同設置跨校學分學程。


第4條 各校得開放學分學程,供學生互選及取得證書。
學生跨校修讀學分學程,須依該學程所屬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且修課以修習該學程所屬校系課程為原則,惟相同或相似課程名稱經學程所屬審核單位審核後得以採認學分,並以應修畢學分的三分之一為限。


第5條 學生選修跨校學分學程課程及學分費相關事宜,依本大學系統跨校選課協議辦理。


第6條 學生修畢跨校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得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 一、「跨校」修畢本大學系統單一學校開設之學分學程:向學分學程所屬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由學分學程所屬學校審核及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 二、修畢本大學系統學校合作開設之「跨校學分學程」:
    • (一)開設跨校學分學程學校之學生:向學生所屬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由學生所屬學校審核及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 (二)非開設跨校學分學程學校之本大學系統之學生:向學生所屬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學生所屬學校審核無誤後,轉請當年度輪值學校核發「臺北聯合大學系統跨校學分學程證明」。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就讀學校之學則及學分學程相關辦法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