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系統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依據大學法第六條及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統為推動各校合作及整合事宜,設系統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第三條 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各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校校長共同推薦之。
系統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系統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
第四條 本系統置系統校長一人,綜理系統校際間整合計畫及聯合發展相關事宜,並擔任系統委員會主席。
系統校長由各校校長輪流擔任為原則,並經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任期一年。
第五條 系統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統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系統設行政總部,由系統校長負責督導相關業務。其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七條 本系統設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事務、圖書、資訊、體育等委員會,由各校相關人員擔任委員。各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八條 為協助本系統發展,各校校友總會相關人員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校友聯合會。其組織及運作另由各校校友總會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書。
校友聯合會輪值主席由各校校友總會會長或理事長輪流擔任,任期一年,隨同系統校長移轉。
第九條 本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提撥支應。本系統得以對外募集經費或申請各項專案計畫及競爭性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十條 本系統跨校整合經費、行政總部業務經費及契約進用人員薪資等支用原則,需符合教育部及各校之規定,並經行政總部提系統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統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