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20200716)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教育部100年2月14日臺技(二)字第1000017391號函核定通過
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150672號函修正通過
105年1月15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8月3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7月16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依據大學法第六條及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統為推動各校合作及整合事宜,設系統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系統規章之審議。
(二)本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三)本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四)本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
(五)對外爭取各項經費與資源,以促進本系統之合作及發展。
(六)本系統新申請加入學校案之審議。

第三條 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各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校校長共同推薦之。
系統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系統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

第四條 本系統置系統校長一人,為無給職,綜理系統校際間整合計畫及聯合發展相關事宜,並擔任系統委員會主席。
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任期一年,如任期變動須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系統校長如原校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剩餘任期由該校接任校長或代理校長接續擔任系統校長至任期結束。

第五條 系統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統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系統設行政總部,由系統校長負責督導相關業務。其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七條 本系統設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事務、圖書、資訊、體育等委員會,由各校相關人員擔任委員。各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八條 為協助本系統發展,各校校友總會相關人員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校友聯合會。
其組織及運作另由各校校友總會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書。
校友聯合會主席由系統校長所屬學校之校友總會會長或理事長擔任,任期隨同系統校長移轉。

第九條 本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提撥支應。本系統得以對外募集經費或申請各項專案計畫及競爭性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十條 本系統跨校整合經費、行政總部業務經費及契約進用人員薪資等支用原則,需符合教育部及各校之規定,並經行政總部提系統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