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全文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民國111年9月30日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大學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得聯合其他大學共同成立大學系統。
第3條
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自主性與原有權責,並在大學系統合作架構下,整合系統內學校之資源,進行跨校學術及教學、師資聘任、課程開設、教材編纂、圖書期刊(含電子資源)與國際學術交流等合作及整合事項。
第4條
大學組成大學系統,應提出籌組大學系統計畫,並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及私立大學報教育部核定,其餘公立大學報所屬地方政府核定。
前項大學系統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5條
大學系統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及整合:
第6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之大學系統主席,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7條
大學系統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召集,其任務如下:
第8條
大學系統應設行政總部並置行政人員,以推動系統行政業務,並執行系統各學校之各項合作事宜。
前項行政人員,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或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中訂明。
第9條
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大學系統得對外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 9 條之1
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大學系統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項年度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系統各學校網頁。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