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年2月14日臺技(二)字第1000017391號函核定通過
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150672號函修正通過
105年1月15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8月3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7月16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13日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依據大學法第六條及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統為推動各校合作及整合事宜,設系統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系統規章之審議。
二、本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三、本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四、本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
五、對外爭取各項經費與資源,以促進本系統之合作及發展。
六、本系統新申請加入學校案之審議。
第三條
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各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校校長共同推薦之。
系統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系統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
第四條
本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為無給職,綜理系統校際間整合計畫及聯合發展相關事宜,並擔任系統委員會主席。
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任期一年,如任期變動須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系統主席如原校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剩餘任期由該校接任校長或代理校長接續擔任系統主席至任期結束。
第五條
系統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統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系統設行政總部,由系統主席負責督導相關業務。其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七條
本系統設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事務、圖書、資訊、體育、永續等委員會,由各校相關人員擔任委員。各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系統委員會議另訂之。
第八條
為協助本系統發展,各校校友總會相關人員組成臺北聯合大學系統校友聯合會。其組織及運作另由各校校友總會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書。
校友聯合會主席由系統主席所屬學校之校友總會會長或理事長擔任,任期隨同系統主席移轉。
第九條
本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提撥支應。本系統得對外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十條
本系統跨校整合經費、行政總部業務經費及契約進用人員薪資等支用原則,需符合教育部及各校之規定,並經行政總部提系統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十條之一
本系統應依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二、經費支用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第一項年度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系統各學校網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