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第一次系統委員會議訂定
2012年3月13日第一次系統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依據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及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總部,以推動系統行政業務,並執行系統各學校之各項合作事宜。
第二條 行政總部設於擔任系統校長之學校內。
第三條 行政總部空間由擔任系統校長之學校提供。
第四條 行政總部置綜合業務、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事務、圖書、資訊、體育等九組。
第五條 綜合業務組職掌如下:
第六條 教務組職掌如下:
第七條 學務組職掌如下:
第八條 總務組職掌如下:
第九條 研究發展組職掌如下:
第十條 國際事務組職掌如下:
第十一條 圖書組職掌如下:
第十二條 資訊組職掌如下:
第十三條 體育組職掌如下:
第十四條 行政總部行政人員由擔任系統校長之學校提供。
第十五條 行政人員得由現有人員兼任,或以契約進用。以契約進用者,其權利義務於契約中訂明。
第十六條 行政總部契約進用人員薪資與會議所需經費,由擔任系統校長之學校提撥支應。
第十七條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各項合作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校分攤提撥支應。並得以對外募集經費或申請各項專案計畫及競爭性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要點經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